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917号
原告:敦化市华康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丽英,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俊森。
被告:王成杰,住敦化市。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华康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成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敦化市华康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8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华康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敦化市华康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敦化市华康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立鑫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冯 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