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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8民终446号

武振刚与沈传奎承揽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武振刚,沈传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8民终4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振刚,男,1964年5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鲍江,新疆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传奎,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海霞,新疆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振刚与被上诉人沈传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孙铭徽担任

审判长,

审判员杨书钢、

代理

审判员赵春华参加的合议庭,于同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武振刚的委托代理人鲍江、被上诉人沈传奎的委托代理人陈海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石河子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310元(上诉人已预交),退还上诉人武振刚。

审 判 长  孙铭徽

审 判 员  杨书钢

代理

审判员  赵春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 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