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8民终4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振刚,男,1964年5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鲍江,新疆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传奎,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海霞,新疆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振刚与被上诉人沈传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孙铭徽担任
审判长,
审判员杨书钢、
代理
审判员赵春华参加的合议庭,于同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武振刚的委托代理人鲍江、被上诉人沈传奎的委托代理人陈海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石河子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310元(上诉人已预交),退还上诉人武振刚。
审 判 长 孙铭徽
审 判 员 杨书钢
代理
审判员 赵春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 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