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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1民初1074号

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苗原野、刘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苗原野,刘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1民初1074号原告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平,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敏成,该行工作人员。被告苗原野,男,199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刘猛,男,199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苗原野、刘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正在服刑为由,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苗原野、刘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永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刘 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