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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82民初1185号

王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郑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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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6)冀0582民初1185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韩国璞,河北守敬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代理。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郑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100元人民币,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范思亮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葛华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