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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3民初1421号

西壮与西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西壮,西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3民初1421号

原告:西壮,男,198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灵璧县。

委托代理人:沈雪冰,安徽沈雪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茂谦,安徽沈雪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虎,男,1985年7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壮与被告西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壮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壮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西壮负担。

审判员  晏若冰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张 琼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