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3民初1421号
原告:西壮,男,198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灵璧县。
委托代理人:沈雪冰,安徽沈雪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茂谦,安徽沈雪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虎,男,1985年7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壮与被告西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壮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壮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西壮负担。
审判员 晏若冰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张 琼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