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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8民初2199号

王永江与张瀚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王永江,张瀚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8民初2199号原告王永江。被告张瀚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地址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号。本院受理原告王永江与被告张瀚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瀚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永江撤回对被告张瀚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闫志勇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闵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