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21民初285号
原告:王品亮,男,195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荫桥,男,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品亮诉被告李荫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品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全额返还原告。
审 判 长 王洪宝
审 判 员 赵东升
审 判 员 金海洋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代
书记员 孔杉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