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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021民初285号

原告王品亮诉被告李荫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品亮,李荫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21民初285号

原告:王品亮,男,195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荫桥,男,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品亮诉被告李荫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品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全额返还原告。

审 判 长 王洪宝

审 判 员 赵东升

审 判 员 金海洋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代

书记员 孔杉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