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1执79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鸿得利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李于宁,董事长。被执行人漳浦顺明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大南坂农一作业区。法定代表人陈裕林,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上海鸿得利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得利公司)与被执行人漳浦顺明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的(2014)启商初字第09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调解,被执行人顺明公司结欠鸿得利公司货款及垫付款合计1400000元。被执行人顺明公司从2014年9月起至2015年8月止每月30日前归还鸿得利公司50000元;从2015年9月起至2015年12月止每月30日前归还150000元;2016年1月30日前归还200000元。如被执行人顺明公司有一期不足额支付货款,则被执行人顺明公司支付鸿得利公司违约金20000元,且鸿得利公司有权就未履行部分全额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称双方当事人已就本案自行达成抵债协议,故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鉴于申请执行人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故本案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启商初字第09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袁 亮执行员 金 鑫执行员 黄群辉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秦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