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19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36号,组织机构代码:710957464。法定代表人李海明。被执行人汪传兵,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淳安县。被执行人安凤娟,女,1978年12月29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汪传兵、安凤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0365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6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执行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为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浙A×××××车辆,鉴于目前被申请执行人的车辆下落不明,一时无法处置,且其名下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尚不清楚,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本院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处置车辆的条件成熟,申请执行人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03执199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发现被执行人汪传兵、安凤娟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李 俊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代
书记员 许秋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