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23民初1898号
原告:欧阳奎,住霍城县。
委托代理人:李萍,霍城县水定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赵卫东,住霍城县。
被告:霍城县清水河镇城西一村村委会,住所地:霍城县清水河镇城西一村。
法定代表人:马元,该村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阳奎诉被告赵卫东、霍城县清水河镇城西一村村委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欧阳奎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阳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阳奎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马 丽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惠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