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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23民初1898号

欧阳奎与赵卫东、霍城县清水河镇城西一村村委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所属地区
霍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欧阳奎,赵卫东,霍城县清水河镇城西一村村委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23民初1898号

原告:欧阳奎,住霍城县。

委托代理人:李萍,霍城县水定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赵卫东,住霍城县。

被告:霍城县清水河镇城西一村村委会,住所地:霍城县清水河镇城西一村。

法定代表人:马元,该村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阳奎诉被告赵卫东、霍城县清水河镇城西一村村委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欧阳奎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阳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阳奎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马 丽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惠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