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91刑初626号

秦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秦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91刑初626号公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某某,男,197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成都市武侯区。2016年5月3日因故意伤害他人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百元;2016年5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24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王柳,四川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高新检刑诉字(2016)第6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卢佩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某某是零零柒连锁超市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加盟商。2016年5月3日8时许,秦某某来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环球中心W1区14楼1422号007连锁超市公司办公区,因要求退还管理费未果,秦某某用随身携带的菜刀将被害人高某的左上臂、左手等处砍伤,将被害人胡某的左耳及左肩膀砍伤。秦某某离开现场后回到武侯区高攀路38号1栋2单元603号的暂住地。当日下午,警察与秦某某电联系后,秦某某表示愿意投案并提供了地址,警察赶到后将秦某某挡获。经鉴定,高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注:两处轻伤二级、一处轻微伤)。2016年5月20日,秦某某的家属代秦某某向高某支付了医疗费,取得谅解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秦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证据保全清单,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王某、谢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对胡某制作的询问笔录,被害人高某的陈述,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如下,1、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当庭认罪。2、被告人是初犯、偶犯。3、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已向被害人高某赔偿医疗费等费用35000元,获得了高某出具的谅解书,而且被告人当庭表示不再讨要管理费,双方纠纷至此了结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量刑时本院考虑以下情节,1、被告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被告人系初犯,有悔罪表现,案发后向被害人赔偿了损失,取得谅解,酌定从轻处罚。3、本案系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酌定从轻处罚。4、被告人使用凶器行凶,社会危害性较大,酌定从重处罚。

本院认为,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适用缓刑确实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

审判员  谢纲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柳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