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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财保380号

徐国栋与郭立峰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国栋,郭立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财保380号申请人徐国栋。被申请人郭立峰。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徐国栋与被申请人郭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郭立峰在高密市农村商业银行每月的工资收入,自2016年7月始,每月冻结3000元,直至额满10万元止。冻结被申请人郭立峰在高密市农村商业银行的全部绩效工资,自2016年6月始,直至额满10万元止。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储民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李全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