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财保380号申请人徐国栋。被申请人郭立峰。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徐国栋与被申请人郭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郭立峰在高密市农村商业银行每月的工资收入,自2016年7月始,每月冻结3000元,直至额满10万元止。冻结被申请人郭立峰在高密市农村商业银行的全部绩效工资,自2016年6月始,直至额满10万元止。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储民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李全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