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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执字第798号

张亚与曹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8-09-12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亚,曹强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颍执字第798号

申请执行人:张亚,男,196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执行人:曹强,男,197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15)颍民一初字第0148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被执行人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本院多次查找未果。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曹强银行存款、房产、证劵、工商登记信息,已冻结被执行人曹强银行存款,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采取其他调查措施,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曹强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已经将被执行人曹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刚

审判员 刘 洋

审判员 姚孝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李文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