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9001刑初172号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某某,女,1957年9月13日出生。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6)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某犯盗伐林木罪,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爱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20日左右,被告人付某某在未经济源市玉泉街道办事处南水屯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南水屯居委会)集体研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位于自家门前的南水屯居委会南地通道绿化带内的集体所有的8棵杨树、1棵楝树以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吕某(已行政处罚)。吕某雇佣李某乙、李某甲使用油锯将9棵树砍伐后,运至张某戊的木材加工厂准备出售(未出售)。经林业工程师鉴定,被盗伐的林木立木材积为2.7302立方米,价值1586元。案发后,被告人付某某向南水屯居委会退还盗伐树木款800元。另查明,被告人付某某所盗伐的树木,由南水屯居委会和付某某约定受益四六分成。2015年9月12日,济源市森林公安局扣押伐木工具黑色油锯1台、涉案木材2吨。上述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魏某、张某丁、韩某、吕某、李某甲、李某乙、张某戊的证言,南水屯居委会的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现场勘验笔录,砍伐树木现场位置示意图,盗伐林木现场照片,辨认现场照片,伐树工具照片,济源市森林公安局扣押决定书,退还树款票据,南水屯居委会出具的盗伐树木所有权证明、盗伐树木受益分成证明,济源市林业局行政审批服务科出具的付某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证明,济源市森林公安局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盗伐林木的鉴定意见书,盗伐林木检尺及立木材积计算表,关于被盗伐树木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破案经过,到案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2.7302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付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付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单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二、扣押的伐木工具黑色油锯1台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涉案木材2吨由扣押机关发还被害单位济源市玉泉街道办事处南水屯居民委员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员 连欢欢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史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