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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行初88号

李树娟与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娟,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津01行初88号原告李树娟,女,196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辰道389号。法定代表人高学忠,区长。委托代理人吕惠芹,天津市北辰区。委托代理人邓丽,天津昊哲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282号。法定代表人李顺利,镇长。委托代理人李会娟,天津市北辰区。委托代理人李涛,天津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树娟诉被告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李树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树娟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树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树娟负担。

审 判 长  任桂红

代理

审判员  李柏翠

人民陪审员  王福俊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芦一峰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