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4民初571号原告戴晓坤,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保云,东阿同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登勇,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晓坤与被告王登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晓坤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真实意识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晓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戴晓坤承担。
审 判 长 房义明
人民陪审员 刘谢军
人民陪审员 XX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XX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