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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4民初571号

戴晓坤与王登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戴晓坤,王登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4民初571号原告戴晓坤,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保云,东阿同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登勇,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晓坤与被告王登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晓坤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真实意识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晓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戴晓坤承担。

审 判 长  房义明

人民陪审员  刘谢军

人民陪审员  XX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XX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