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12233号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负责人区瑞光。委托代理人谢祥彪,该分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杨春林,该分行员工。被告深圳市东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兴楼。被告深圳市弘邦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金峰。被告崔金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郑莉,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廖飞军,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镇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东。被告深圳市吉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兴楼。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后,被告郑莉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与原告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将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房抵押担保,双方约定的不动产在深圳市南山区,请求将本案移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被告深圳市东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第7.1条约定:本合同项下及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交由北京银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本案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所在地为深圳市福田区。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主合同《综合授信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为向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被告郑莉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郑莉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江红虹
人民陪审员 朱 蕾
人民陪审员 侯 昆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