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7093号原告刘西红,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太康县。被告赖小清,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增城市。本院受理的原告刘西红诉被告赖小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西红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西红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林一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邹剑珍 来源:
刘西红与赖小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7093号原告刘西红,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太康县。被告赖小清,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增城市。本院受理的原告刘西红诉被告赖小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西红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西红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林一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邹剑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