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5民初7093号

刘西红与赖小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刘西红,赖小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7093号原告刘西红,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太康县。被告赖小清,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增城市。本院受理的原告刘西红诉被告赖小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西红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西红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林一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邹剑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