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1民初5887号原告殷琴琴,女。被告唐大仁,男。被告陈素萍,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殷琴琴与唐大仁、陈素萍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殷琴琴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唐大仁,陈素萍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殷琴琴自愿撤回对被告唐大仁、陈素萍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琴琴撤回对被告唐大仁、陈素萍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殷琴琴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宇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书记���员刘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