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1民初5887号

殷琴琴与唐大仁,陈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殷琴琴,唐大仁,陈素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1民初5887号原告殷琴琴,女。被告唐大仁,男。被告陈素萍,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殷琴琴与唐大仁、陈素萍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殷琴琴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唐大仁,陈素萍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殷琴琴自愿撤回对被告唐大仁、陈素萍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琴琴撤回对被告唐大仁、陈素萍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殷琴琴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宇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书记���员刘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