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81执166号申请执行人周建,男,汉族,1974年9月26日生,重庆市铜梁县人。被申请执行人游光明,男,汉族,1950年11月17日生,云南省安宁市人。被申请执行人王兆芬,女,汉族,1954年10月25日生,云南省安宁市人。关于周建与王兆芬、游光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19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执行人王兆芬、游光明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周建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69675.00元,执行费为2445.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被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执法承诺书和廉政监督卡,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采取执行措施,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19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罗梅佳
审 判 员 徐树荣
代理
审判员 道永升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何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