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5民初301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铜官山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
法定代表人:许华祥,该行行长。被告丁洪,住铜陵市。被告王亚娟,住铜陵市。被告铜陵银湖融资担保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
法定代表人:张宏文。本院在审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铜官山支行与丁洪、王亚娟、铜陵银湖融资担保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铜官山支行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铜官山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铜官山支行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杨富生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洪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