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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民初3015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铜官山支行与丁洪、王亚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铜官山支行,丁洪,王亚娟,铜陵银湖融资担保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5民初301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铜官山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

法定代表人:许华祥,该行行长。被告丁洪,住铜陵市。被告王亚娟,住铜陵市。被告铜陵银湖融资担保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

法定代表人:张宏文。本院在审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铜官山支行与丁洪、王亚娟、铜陵银湖融资担保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铜官山支行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铜官山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铜官山支行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杨富生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洪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