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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81执154号

陈伏昌与徐成岗、李贵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伏昌,徐成岗,李贵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81执154号申请执行人陈伏昌,男,汉族,1956年5月20日生。被执行人徐成岗,男,1972年4月23日出,汉族。被执行人李贵芳,女,1973年1月17日生,汉族,系徐成岗之妻。陈伏昌诉徐成岗、李贵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徐成岗、李贵芳偿还申请人陈付昌31.8万元或将房屋交付陈伏昌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党保红

审判员  王永青

审判员  彭国喜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郝法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