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81执154号申请执行人陈伏昌,男,汉族,1956年5月20日生。被执行人徐成岗,男,1972年4月23日出,汉族。被执行人李贵芳,女,1973年1月17日生,汉族,系徐成岗之妻。陈伏昌诉徐成岗、李贵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徐成岗、李贵芳偿还申请人陈付昌31.8万元或将房屋交付陈伏昌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党保红
审判员 王永青
审判员 彭国喜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郝法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