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8财保88号申请人李艳霞。被申请人郝松。
申请人李艳霞与被申请人郝松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李艳霞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郝松驾驶的冀F×××××号轿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便于将来裁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郝松驾驶的冀F×××××号轿车一辆扣押于清苑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庞建维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田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