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2执1403号申请执行人余瑞莲,女,193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申请执行人马琼,女,198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申请执行人肖阳,男,198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翠屏区。申请执行人杨婷婷,女,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翠屏区。申请执行人熊灵,女,198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申请执行人何模平,女,196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申请执行人张雪梅,女,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申请执行人赖洁,女,1992年8月4日出生,四川省长宁县。申请执行人张正琼,女,197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申请执行人翁利平,女,197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翠屏区。申请执行人汪春燕,女,198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翠屏区。申请执行人徐琼芳,女,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申请执行人蒋崇南,女,197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翠屏区。申请执行人徐涌,男,198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翠屏区。申请执行人陈大林,女,197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翠屏区。申请执行人邓尚燕,女,1989年11月11日,汉族,住南溪县。被执行人宜宾市翠屏区玉泰外科妇产科专科医院。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南岸长江大道中段4号。组织机构代码:59996561-7。
法定代表人:罗德国,医院执行合伙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翠屏民初字第6640号民事判决书,翠劳人仲案字(2015)1428号,1435号,1441、1442、1443、1444、1445、1446、1447、1448、1449、1450、1451、1452、1461号仲裁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宜宾市翠屏区玉泰外科妇产科专科医院银行存款60万元。
二、如存款不足冻结、划拨金额,则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宜宾市翠屏区玉泰外科妇产科专科医院不足部分金额的收入。
三、如被执行人宜宾市翠屏区玉泰外科妇产科专科医院的冻结、扣划及扣留、提取金额皆不足本案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宜宾市翠屏区玉泰外科妇产科专科医院申报的其医院的医疗设备等财产(具体以查封扣押清单上登记的财物为准)。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疾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刘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