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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执54号

陈生来与张露玉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07-02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生来,张露玉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54号

申请执行人:陈生来,男,1962年8月3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执行人:张露玉,女,198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陈生来与张露玉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的(2015)安民初字第4490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生来要求被执行人张露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探视非婚生子陈鑫阳的义务。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文农

审判员  王晓峰

审判员  庄志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林美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