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782执117号

吴念榕、林吴晓晶、张雪香与姜荣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念榕,林吴晓晶,张雪香,姜荣德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82执117号申请执行人吴念榕(系林冶民妻子),住武夷山市。申请执行人林吴晓晶(系林冶民儿子),住武夷山市。申请执行人张雪香(系林冶民母亲),住武夷山市。委托代理人张雪香(系林冶民母亲),住武夷山市。被执行人姜荣德,住福建省浦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念榕、林吴晓晶、张雪香与被执行人姜荣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2015)武民初字第120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可以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予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武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余宝兴

审判员  陈建安

审判员  王 斌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陈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