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82执117号申请执行人吴念榕(系林冶民妻子),住武夷山市。申请执行人林吴晓晶(系林冶民儿子),住武夷山市。申请执行人张雪香(系林冶民母亲),住武夷山市。委托代理人张雪香(系林冶民母亲),住武夷山市。被执行人姜荣德,住福建省浦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念榕、林吴晓晶、张雪香与被执行人姜荣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2015)武民初字第120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可以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予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武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余宝兴
审判员 陈建安
审判员 王 斌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陈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