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4执590号
申请执行人:胡春英,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牛角店镇旗杆刘村120号。
委托代理人:朱成江,山东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秀金,山东胶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周华卫,男,197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文化街197号。
被执行人:尹辉,女,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周华卫,东阿县物价局职工,系被执行人尹辉之夫。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民初字第295号调解书,于2016年05月06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信息,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东阿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295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为10000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的财产可即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夏绪军
审判员 史传利
审判员 张壮之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王 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