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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9执581号

张艳与山西峻峰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仲裁裁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艳,山西峻峰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09执581号申请执行人张艳,女,1993年3月17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被执行人山西峻峰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大街18号6号楼1单元301室。法定代表人李峰,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万劳仲案字(2016)第76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山西峻峰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山西峻峰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上述仲裁裁决书确定的退还申请执行人张艳欠款13275.85元,负担执行费99.1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峻峰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374.9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16年6月22日起算至案款履行完毕时止),如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执 行 长  郭 锐执 行 员  吕文浩

人民陪审员  李志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继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