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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2民初第1685号

王生林与平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生林,平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2民初第1685号原告王生林,男,1971年1月2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平安,女,30岁,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王生林诉被告平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生林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本院认为,原告王生林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生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代理

审判员 哈斯其木格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孙 之 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