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6执280号申请执行人欧勤田,男,生于1948年12月9日,汉族。被执行人欧卫国,男,195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欧勤田与被执行人欧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5)奉法民初字第04839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欧卫国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欧勤田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欧卫国目前暂无执行财产,且目前申请人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236��28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刚
审 判 员 李练祥
代理
审判员 邱安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谭建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