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7财保6号申请人郑立洪,男,196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申请人杨建国,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申请人张燕珍,女,198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申请人郑立洪因与上述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于2016年7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上述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275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郑立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杨建国、张燕珍价值275万元的财产。
二、查封、冻结申请人郑立洪提供的担保房屋一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成永昱
审 判 员 要秀明助理
审判员 曹芝慧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