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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7财保6号

郑立洪与杨建国、张燕珍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立洪,杨建国,张燕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7财保6号申请人郑立洪,男,196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申请人杨建国,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申请人张燕珍,女,198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申请人郑立洪因与上述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于2016年7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上述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275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郑立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杨建国、张燕珍价值275万元的财产。

二、查封、冻结申请人郑立洪提供的担保房屋一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成永昱

审 判 员  要秀明助理

审判员  曹芝慧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