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01民初928号原告格尔木美之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汉文,经理。被告葸金庆,女,1968年6月27日生,汉族。本院审理原告格尔木美之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葸金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7月8日被告葸金庆向原告格尔木美之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当庭支付4000元,双方纠纷已解决。同日,原告格尔木美之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格尔木美之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格尔木美之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吕 玮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熊静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