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934号原告张廷录,男,1956年4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程军,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王梓木,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明月,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佳顺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法定代表人谭湘,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延录诉被告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佳顺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廷录以所诉主体资格不适格为由,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廷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张廷录承担。
审判长 王国富
审判员 李 华
审判员 赵文云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张 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