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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执1163号

刘娅琴申请执行墨晟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娅琴,四川墨晟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1163号申请执行人刘娅琴,女,生于1985年9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四川墨晟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案由服务合同纠纷本院受理刘娅琴申请执行(2015)绵民终字第197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四川墨晟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礼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许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