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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执1288号

青岛宝瑞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张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青岛宝瑞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张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1288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宝瑞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上马社区南,组织机构代码:79752265-7。法定代表人韩淑萍,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顺,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申请执行人青岛宝瑞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商初字第157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7月7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顺共支付申请执行人青岛宝瑞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欠款35619元,于2016年9月14日前付10000元,余款25619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付清。如任一期逾期支付按原民事判决书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商初字第15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绪庆

审 判 员  王 刚

代理

审判员  刘晓东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胡维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