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7民初3182号原告唐艳,公民身份号码4307811987********,女,198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滨湖路宏泰尚都*号楼*单元***室。被告孙文彬,公民身份号码2305211982********,男,198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滨湖路宏泰尚都*号楼*单元***室。
原告唐艳诉被告孙文彬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唐艳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文彬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唐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艳撤回对被告孙文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唐艳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旭影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