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济法执字第02330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5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刘某,男,成年,汉族,现住济源市。
第三人:郭某,男,成年,汉族,现住济源市。本院在执行李某申请执行刘某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因第三人郭应祥自愿对刘某某承担担保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郭某某为本案被执行人。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清偿债务10万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向东
审判员 田家恺
审判员 王金秀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孔鹏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