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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法执字第02330号

李某与刘某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12-21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某,刘某,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济法执字第02330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5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刘某,男,成年,汉族,现住济源市。

第三人:郭某,男,成年,汉族,现住济源市。本院在执行李某申请执行刘某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因第三人郭应祥自愿对刘某某承担担保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郭某某为本案被执行人。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清偿债务10万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向东

审判员  田家恺

审判员  王金秀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孔鹏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