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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5执979之一号

邓建军与明正桥、魏国枝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邓建军,明正桥,魏国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979之一号申请执行人邓建军。被执行人明正桥。被执行人魏国枝(系明正桥妻子)。申请执行人邓建军与被执行人明正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作出的(2016)鄂0115民初10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6月21日权利人邓建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明正桥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明正桥向申请执行人邓建军支付劳务费4840元及利息,负担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明正桥与魏国枝系夫妻。

本院认为,邓建军与明正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发生在被执行人明正桥与魏国枝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魏国枝银行存款539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斌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游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