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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8执832号

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海居奥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周忠平,上海久安门窗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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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8执83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居奥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XXX号-K5。

被执行人:周忠平,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唯亭镇厦亭家园15幢301室。

被执行人:上海久安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汶水路XXX号A-42。本院在执行原告上海居奥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忠平、上海久安门窗有限公司(2014)闸民三(民)初字第1097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因“撤二建一”被撤销,故2016年3月30日起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周忠平目前名下在本市名下无相关车辆、房产、股票,其银行账户被本院依法冻结,除此,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上海久安门窗有限公司目前名下在本市名下无相关车辆、房产、股票、银行存款信息,申请人亦未能提供相关可供执行的财产���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4)闸民三(民)初字第1097号民事判决书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陶保林执行员  封惠忠执行员  程红东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王志靖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