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23民初2353号原告刘波。被告王甫清。被告马丽新。被告王甫清、马丽新委托代理人韦正东,泗阳县诚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裴耀兴。
原告刘波诉被告王甫清、马丽新、裴耀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受理。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绳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波、被告王甫清、马丽新的委托代理人韦正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裴耀兴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波诉称,2015年11月11日,被告王甫清、马丽新向原告分别借款53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如逾期未还,罚息每天200元,被告裴耀兴提供担保,并出具了借条。后经刘波多次催要,二被告一直未还款。现要求被告王甫清、马丽新偿还借款53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2月11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被告裴耀兴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被告王甫清、马丽新辩称,原告称借款53000元不是事实。实际借款金额为30200元,原告分别于2015年11月11日转账给被告14000元、1000元,于2015年12月30日转账给被告15200元。二被告已经分两次还款给原告14716元。原告针对被告答辩意见称,其借给被告王甫清、马丽新的款是53000元,其中于2015年11月11日分两次从其东吴村镇银行卡上转账给王甫清1000元、35000元,同日从其泗阳县农村商业银行卡上转账给王甫清14000元,另外3000元是现金交给王甫清,合计53000元。被告所称的2015年12月30日转账的15200元是另外一笔原告借给被告的借款,本案未主张该笔借款。被告还款的14716元,其中的13716元是还给宿迁市宿豫区国际机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机遇贷款公司”)的,因原告是该公司信贷员,被告欠该公司贷款,该笔贷款一直是原告在追讨,被告还款的13716元是还公司的2月份贷款。另外1000元是还本案的利息。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甫清、马丽新于2015年11月11日向原告借款53000元,约定2015年12月11日归还,逾期每日罚息200元,被告裴耀兴提供担保,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刘波人民币五万叁仟元整(¥53000),于2015年12月11日归还。逾期每天罚息200元。借款人:王甫清、马丽新,2015.11.11,担保人:裴耀兴,2015.11.11”。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借条、银行卡转账明细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王甫清于2015年10月30日向原告刘波所在的国际机遇贷款公司贷款150000元,还款方式等额本息,自2015年12月7日起每月7日应还款13716元。该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王甫清与国际机遇贷款公司借款合同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被告王甫清于2016年2月29日还款给原告账号中的13716元是否能认定是归还本案的借款。2、被告王甫清于2016年3月12日还款给原告的1000元是还本金还是利息。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可。本案中被告王甫清、马丽新欠原告刘波借款53000元应当借款到期后及时偿还。原被告约定罚息每天200元过高,原告主张利息自2015年12月11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王甫清于2016年2月29日还款的13716元是归还给国际机遇公司,原告提供了国际机遇公司的借款合同、还款证明、收据等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王甫清于2016年3月12日还款的1000元是利息,因本案约定利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甫清、马丽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波借款53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2月12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已归还1000元)。
二、被告裴耀兴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元已减半收取600元,由被告王甫清、马丽新、裴耀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
代理
审判员 绳 梅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竹青第5页/共5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