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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5民初922号

黄久与蒙聪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久,蒙聪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5民初922号原告黄久。被告蒙聪标。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久与被告蒙聪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久负担。

审判员  韦洪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邓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