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921民初2415号

山东华阳农药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宁津昌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华阳农药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宁津昌海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1民初2415号原告山东华阳农药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宁阳县磁窑镇。被告宁津昌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宁津县相衙镇。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连胜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