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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民初2581号

张文景与卢秋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张文景,卢秋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2581号原告张文景,男,1963年3月12日生,汉族。被告卢秋生,男,1970年8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景与被告卢秋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文景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景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文景负担。

审判员  郝耀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范英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