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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7刑初409号

马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开设赌场
当事人
马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107刑初409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男,1979年7月29日出生于江西省乐平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乐平市。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1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9被逮捕。辩护人杨东戈,广西金中大律师事务所柳州分所律师。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西检刑诉(2016)4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白先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及辩护人杨东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被告人马某与刘某(另案处理)等人共谋以赌博游戏机开设赌场牟利,马某、刘某等人是赌场的股东,之后由刘某租赁南宁市西乡塘区屯里村74号凯盟网吧二楼一出租房作为场地,自10月13日开始,马某、刘某等人将两台赌博游戏机摆放在上述场地供他人赌博,并雇佣李某2、李某1、陶某在赌场内从事收银、上分、下分工作,刘某则负责看守场地和招揽赌徒,待赌场盈利后各股东按占股比例分红。2015年10月15日0时许,南宁市公安局明秀派出所民警对上述赌场进行检查,当场抓获刘某及在赌场内工作的李某2等人,并扣押到游戏机两台(一台打鱼机、一台草花机)。经南宁市公安局鉴定,从刘某处扣押的两台游戏机主机,均属于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设施设备。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马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马某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赌场开设仅三天就被查,未有利润分红,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被告人马某与刘某等人共谋以赌博游戏机开设赌场牟利,马某、刘某等人是赌场的股东,之后由刘某租赁南宁市西乡塘区屯里村74号凯盟网吧二楼一出租房作为场地,自10月13日开始,马某、刘某等人将两台赌博游戏机摆放在上述场地供他人赌博,并雇佣李某2、李某1、陶某在赌场内从事收银、上分、下分工作,刘某则负责看守场地和招揽赌徒,待赌场盈利后各股东按占股比例分红。2015年10月15日0时许,南宁市公安局明秀派出所民警对上述赌场进行检查,当场抓获刘某及在赌场内工作的李某2等人,并扣押到游戏机两台(一台打鱼机、一台草花机)。经南宁市公安局鉴定,从刘某处扣押的两台游戏机主机,均属于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设施设备。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在逃人员信息表、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证人李某1、陶某、李某2、梁某、龙某、刘某的证言、被告人马某的供述与辩解、电子游戏机鉴定意见书、证人的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场所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开设赌场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马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基于上述理由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6日起至2016年9月15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朱启明

人民陪审员  何曼玲

人民陪审员  黄 润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胡月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