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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23民初604号

江峰与青阳县禾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江峰,青阳县禾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23民初604号

原告:江峰。

委托代理人:杨群,安徽王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阳县禾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发青,该公司经理。

诉讼代表人:青阳县禾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黄中梓。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峰与被告青阳县禾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峰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江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26元,减半收取6613元,由江峰负担。

审判员  董晓龙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周 翔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