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83民初325号原告崔某。被告牛某甲。委托代理人苏文娟,河北九州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参加诉讼、代收法律文书。
原告崔某与被告牛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在晋州市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三个子女。近两年由于双方互不信任,导致原告对这段婚姻失去信心,2015年5月原告曾起诉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后经法院做调解工作,原告撤诉。于2016年1月11日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抚养三个小孩,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如原告坚持离婚,我要求抚养三个小孩,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晋州市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三个子女,××××年××月××日生一女孩牛雨柔,××××年××月××日生一男孩牛某乙,均随被告方生活;××××年××月××日生一男孩牛某丙,现随原告一起生活。近两年由于双方互不信任,导致原被告发生矛盾。2015年5月原告曾起诉与被告离婚,后经法院做调解工作,原告撤诉。因被告在外地经商,双方只是电话沟通也未和好。于2016年1月11日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认为原被告结婚20年之久,且生有三个子女,表示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坚持离婚,要求抚养三个小孩。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相互信任、相互理解。原被告于××××年登记结婚,双方共同生活20年的时间,且生有三个子女,可见夫妻感情很好。近两年因原被告在外经商,互不信任,导致矛盾发生,但不足以构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应相互尊重,对家庭有责任心。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相信是能够建立起幸福美满家庭的。原告请求离婚之诉,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崔某与被告牛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吴秀琴
人民陪审员 宋 爽
人民陪审员 宿 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彩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