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04民初305号
原告:王滢皓,男。
被告:宋禹,男。
被告:张凤梅,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滢皓诉被告宋禹、许丽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滢皓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方达成调解”为由申请撤诉是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滢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王滢皓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滢皓负担。
审判员 王宁宁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朱斯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