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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004民初305号

王滢皓与宋禹、张凤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滢皓,宋禹,张凤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04民初305号

原告:王滢皓,男。

被告:宋禹,男。

被告:张凤梅,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滢皓诉被告宋禹、许丽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滢皓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方达成调解”为由申请撤诉是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滢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王滢皓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滢皓负担。

审判员  王宁宁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朱斯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