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字民终9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德友。
委托代理人:孙小辉,孙德友之子。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解放北路404线。
法定代表人:叶文峰,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州,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克成,该公司员工。
原审
被告:徐成义。
委托代理人:熊树先,颍上县润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
被告:尹维军。
上诉人孙德友为与被上诉人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尹维军、原审被告徐成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5)颍民二初字第025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德友以徐成义已履行部分还款,且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孙德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德友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孙德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玉峰
审 判 员 李晓艳
代理
审判员 王韩利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宁梦琦附(2016)皖12民终990号民事裁定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