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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字民终990号

孙德友与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尹维军、徐成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德友,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成义,尹维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字民终9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德友。

委托代理人:孙小辉,孙德友之子。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解放北路404线。

法定代表人:叶文峰,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州,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克成,该公司员工。

原审

被告:徐成义。

委托代理人:熊树先,颍上县润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

被告:尹维军。

上诉人孙德友为与被上诉人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尹维军、原审被告徐成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5)颍民二初字第025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德友以徐成义已履行部分还款,且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孙德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德友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孙德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玉峰

审 判 员  李晓艳

代理

审判员  王韩利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宁梦琦附(2016)皖12民终990号民事裁定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