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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2民初2873号

王莉与张凤枝、王献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权纠纷
当事人
王莉,张凤枝,王献,郑州市人民政府,郑州大中置业有限公司,啟福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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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2民初2873号原告王莉,女,汉族,1970年9月22日生。委托代理人王岳峰,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申华,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凤枝,女,汉族,1940年5月16日生。被告王献,男,汉族,1963年9月21日生,住郑州市中原区。第三人郑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马懿,职务市长。第三人郑州大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法定代表人梁松,职务经理。第三人啟福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法定代表人王永杰,职务经理。

原告王莉诉被告张某、王献,第三人郑州市人民政府、郑州大��置业有限公司、啟福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莉诉称,2011年12月,被告张某(系原告王莉的母亲)原工作单位郑州市政府办公厅组织团购住宅,购买第三人所开发的啟福尚都A区房产。因被告张某夫妇年事已高,经济能力有限,被告王献(系原告王莉的哥哥)经济能力也有限,故由原告王莉以被告张某的名义向郑州市政府办公厅分两次交纳总计315000元的购房款,由原告王莉取得所购房屋的所有权。后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2月22日签订协议一份,对上述事实进行了确认。2016年4月28日第三人发出团购房啟福尚都A区进行交房的通知,但被告张某在独自领取了诉争房产的钥匙后并未交给原告,并否认原告对诉争房产拥有所有权,经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多次交涉,但被告及第三��仍拒绝向原告交付诉争房产所有权。原告认为被告及第三人未将诉争房产交付给原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诉争房产的所有权,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确认位于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啟福尚都A区2栋2单元14层150ZD号房产的所有权归属原告所有,面积约90平方米;2、第三人向原告交付诉争房产;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莉提供不出涉案房屋的商品房购买合同,本案诉争房屋也没有在房管部门备案,鉴于涉案房屋尚未完成初始登记,原告王莉的诉求不明确,也不符合人民法院的受案条件,故对原告王莉的起诉应予驳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莉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郑军

人民陪审员  赵 慧

人民陪审员  王书玉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建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