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02民初261号原告李和平,男,195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路严明,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卫东,男,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尚淑英,女,37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和平诉被告郭卫东、尚淑英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和平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和平撤回起诉系合法行使其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和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和平承担。
审判长 冀永虎
审判员 朱 显
审判员 靳成合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尹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