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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02民初261号

李和平诉郭卫东、尚淑英所有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0-27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所有权纠纷
当事人
李和平,郭卫东,尚淑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02民初261号原告李和平,男,195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路严明,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卫东,男,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尚淑英,女,37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和平诉被告郭卫东、尚淑英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和平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和平撤回起诉系合法行使其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和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和平承担。

审判长  冀永虎

审判员  朱 显

审判员  靳成合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尹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